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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冼夫人历史文化保护条例》征求、论证意见采纳情况

最后更新:?2017-06-17????来源:互联网

  一、专家论证会
  2017年4月12日,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综合办公楼203会议室举行了《冼夫人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立法论证会。会议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广东省冼夫人文化研究基地负责人向卫国主持。会上,立法基地办公室副主任谭宇生博士首先做了起草情况汇报。随后,苏伟强、陈伟涛、何火全、冼周、崔伟栋、杨晓、陈土富等专家、领导和实务工作者就条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未到会场的学者林华胜向会议提交了书面发言稿。论证会的最后,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徐华礼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性发言。《冼夫人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起草小组的成员出个别出差和另有重要会议的外,均参加了本次会议,认真听取发言,并共同讨论了相关的问题。

  本次论证会,参会者着重围绕茂名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提交的《冼夫人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稿展开讨论,主要提出以下的立法建议:

  1、本条例立法一定要突出茂名特色
  多数参会者认为,本次立法,应突出茂名地方特色。例如在第一条中,增补文字来强调对“我市”冼夫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把“打造地方特色品牌”明确写入该条款中。
  一些参会者建议,在条例中作出规定,茂名市范围内大中小学校应以第二课堂等形式开设冼夫人历史文化教学的内容;在本地公务员晋升、选调等考试考核中增加有关冼夫人历史文化的内容。这些措施,有利于冼夫人历史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使得立法不同于其他地方的立法,凸显茂名地方特色。

  2、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措施应当具有独特性
  与会者一致认为,地方立法不是对上位法的简单摘抄和复制,而应把上位法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对上位法加以细化、补漏,进而规定出具体、独特的内容。在本条例的立法中,有关保护名录的、保护措施的条款一定要有现实针对性、独特性,在纵向上,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在横向上,本条例的保护措施要区别于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
  有学者指出,要把冼夫人历史文化的保护要跟其他的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别开来。在具体措施上,有人指出,在财政预算和资金筹集方面,应规定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冼夫人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应规定凡以冼夫人名义筹措的资金(包括功德箱的筹资)必须作为专项保护资金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应追究责任。

  3、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与会者在讨论条例措施的具体实施时,特别强调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措施不能流于空洞,对于执法者和守法者来说,条文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针对“先行性保护”条款中有关“四十八小时内”的规定,有参会者指出,这么长的时间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所以在专家到来达前需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如:紧急停工。又比如有关燃炮、烧香等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中,应该对于炮竹、香烛等祭品的规格、指定地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建设规划和专家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上,为使得发现于山林之中的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必须补充写入有关林地规划和林业部门专家的内容,等等。

  4、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更在于传承发展
  多数参会者认为,本次立法,虽冠以保护条例的文件名称,但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而在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传承和发展,以发展促保护。在对具体条款所提的建议上,有人认为在第二条“适用范围”上,在“认定”后加上“研究、开发”。有学者提议,应通过条例的引领和促进功能,进一步利用和整合本地丰富的冼夫人历史文化遗产打造本土特色文化品牌,在茂名建成具有辐射海内外的冼夫人文化研究中心。就如何维护冼夫人的正面形象和精神内涵大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有必要规范文艺创作和知识宣传的活动,例如不能简单地以“好心”两字概括冼夫人精神,不能以负面形象来刻画冼夫人形象等等,这些建议如何形成具体条文表述,尚有待于进一步提炼。

  5、在整体架构和具体条款上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
  在文稿整体架构上,一些与会者认为,目前草案文稿在文物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和措施的划分不够清晰,在实施中可能会带来保护名录编制和措施落实上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保护措施上显得失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偏少;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前文具体措施不完全对应,等等。有几位与会者提出,专项保护不应当区分市级和县级保护目录,而应一视同仁的给予保护。所有针对具体条文提出的意见均以会议记录的方式形成文稿,发放给草案起草小组各位成员。
此次论证会是在草案第一稿形成后及时召开的,与会者提出了中肯、全面的意见,对于今后本条例立法工作的继续开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有关说明
  市法制局于5月4日通过OA系统向各县(区)政府、教育局、财政局、民革、九三学社等70个单位及民主党派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法制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共收到30个单位的回复意见,其中高州市政府、市民宗局等5个单位提出12条修改意见,采纳了2个单位3点意见,部分采纳1点意见,不采纳8点。市城规局、市民政局等25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其余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此外,在挂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公众反馈的修改意见。

  5月31日,法制局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听取了参会单位及民间组织的意见。与会单位及个人共提出了23条具体意见,其中,完全采纳5条,部分采纳4条,不采纳14条。在综合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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