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及审理程序
时间:2017-11-28 15:39
一、 行政复议受理机构 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与审批服务科 地址:茂名市新湖路473号大院 电话:2866272 二、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县级市、区文广新(文体)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县级市、区文广新(文体)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县级市、区文广新(文体)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县级市、区文广新(文体)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县级市、区文广新(文体)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县级市、区文广新(文体)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县级市、区文广新(文体)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县级市、区文广新(文体)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县级市、区文广新(文体)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五)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 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口头或书面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 申请期限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期限计算方法: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五、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 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3、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 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4、 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一并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见行政赔偿程序)。 六、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转办机关受理时限从申请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计算。 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八、 行政复议送达 (一)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六)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七)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行政复议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八)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九、 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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