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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最后更新:?2015-07-03????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茂名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第七条   本局局长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各分管副局长及执法大队大队长协助局长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范自由裁量权
    第八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适用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九条  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种类,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工具;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十二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
(三)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作其他处罚;
(四)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予以处罚,但减轻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下限数额的50%。
    第十四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对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罚款数额可以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但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
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
5、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单处也可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中间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处罚;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并经局法定代表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下列情节轻微未及时纠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员、当年退伍转业军人、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在自主创业初期发生的违法行为;
2、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3、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未将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5、其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经营额较小或违法所得较小的;
(三)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实属困难人员、残疾人员实施一般性违法行为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的未成年人属于非在校学生,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五)从轻行政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辨而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执法大队负责办案的人员或大队拟作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建议的,必须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书中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局政策法规科应当作退卷处理。

    第三章    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备案制度。
1、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公开的有关工作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
2、本局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依法公布。
3、《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职权界定》、《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量化标准》,要按规定报上级公开。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详细载明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详述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标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同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是否采纳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完善案件审核制度。执法办案人员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要经过中队长——大队长——政策法规科——法定代表人四级审核。主要审核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等。
    第二十八条  完善行政处罚初审会审制度。除执法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外,执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提交局初审小组初审和会审小组的会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类比制度。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形相当的案件,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应当一致或基本一致。
    第三十条   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要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由局法制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局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完善行政执法及错案追究责任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规范自由裁置权量化标准进行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废止、修改、新立的,应当及时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变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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