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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试行)

最后更新:?2015-07-03????来源:茂名市文广新局

    为全面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确保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相关制度:
    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1.本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工作,由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抓,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2. 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公开的有关工作。
    3. 本局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依法公布。
    4.本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按规定报上级公开。
    5.将经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自由裁量权有关材料汇编成册,发各科、室和执法大队执行。并通过政务公开栏、局域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1.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文书中阐述事实与相关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和裁量标准之间联系的法律制度。
    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应当载明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详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同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予以说明。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1、审核主要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执法程序、处罚依据以及处理建议等进行审核。
    2、执法办案人员立案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要经过中队长——大队长——政策法规科——法定代表人四级严格审核。每级审核后都要签名。
    3. 四级审核中,任何一级认为案卷材料不足或错误的,都有权将案卷退给办案人员补充或改正。
    4.局初审、会审小组也可以对行政处罚案卷提出审查意见。
    5.局政策法规科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集中复查并归档。
    四、行政处罚案件初审会审制度
    1.除执行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外,执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提交局初审小组初审和会审小组会审。
    2.行政处罚案件先初审后会审。初审、会审的会议材料由政策法规科组织。
    3. 初审会由分管副局长主持,相关业务科科长和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参加。初审会要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局会审会集体讨论。
    4. 会审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执法大队大队长参加。会审会要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依据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2)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5. 初审、会审会都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执行程序进行审查。
    6.行政处罚案件经会审作出决定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五、行政处罚案件类比制度
    1.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相当的原则。

    2.局法制部门对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作出处罚的案件进行归纳分类,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整理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本局对同类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先例。
    3.对确立典型案例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若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形与典型案例相当,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应当与典型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防止出现“厚此薄彼”的现象。
    4.法制部门在组织初审、会审材料时,对以往已经处罚的同类案件,要作出提示,让讨论时类比。
    5.适用典型案例类比制度,不妨碍执法部门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六、 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个人罚款1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须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规定无偿组织听证。
    2、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应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听证程序: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4、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局案件会审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
    5、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是指依据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或酌定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机关报送审查的监督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或者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或酌定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 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备案。
    4、政策法规科对报送备案的案件,应在报送备案前进行一次复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执法单位改正。
    八、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本局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4)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5)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定期召开执法情况汇报会及开展案卷评查为主。
    5、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3)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4)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和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局党组决定,追究责任部门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组织定期评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
    九、行政执法及错案追究责任制度
    1、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1)拒不执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的决定、命令的;
(2)制订或采取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处罚。
    3、为方便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茂名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向社会公开“12318”投诉电话。对群众投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4、对造成过错的责任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故意或过失,分别给予处罚。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取消评优资格、一至三年内不得升职升级、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部门等。可以同时采用数种处理形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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